4月26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:草案)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草案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,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,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。
其中第二条指出,本法所称能源,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、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,包括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核电、水能、生物质能、风能、太阳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以及电力、热力、氢能等。
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草案)》公布,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(www.npc.gov.cn)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提出意见,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,邮编:100805。信封上请注明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)。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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